
【學生成就中心】系會/社團舉辦售票型活動需遵守娛樂稅相關規定
為確保各學生社團及系學會辦理售票型演出活動符合《娛樂稅法》相關規定,請舉辦售票性質活動之單位特別注意:
一、適用範圍
凡以售票或收費方式舉辦之戲劇、音樂演奏、歌唱、舞蹈等表演活動,依法須辦理娛樂稅相關手續。
二、免稅條件
符合下列情況,得申請免徵娛樂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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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收入作為社團本身事業之用,並經學校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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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針對校內學生舉辦,未向校外人士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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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入全數(扣除必要開支不超過20%)用於救災或勞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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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化部核准之藝術補助活動。
三、辦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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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前申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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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票演出 → 須向地稅局申請「臨時公演代(免)徵娛樂稅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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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演出(不收費) → 仍須報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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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券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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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價票須載明:票號、票價、演出時間、地點、場次、主辦單位,並註明「內含代徵娛樂稅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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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待券註明「不含代徵娛樂稅」;免費票註明「非賣品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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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票券須送稅務局驗印,並繳交保證金或保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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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後結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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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演後 10 日內辦理餘票繳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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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實際售出票數繳納娛樂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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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稅率(依地方法規實際公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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戲劇、音樂演奏、非職業歌舞等表演 → 最高 5%。
五、違規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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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規定登記或申請 → 罰鍰 1,500 至 15,0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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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報、短報或逃漏稅 → 追繳並處 5 至 10 倍罰鍰,最嚴重可勒令停辦。
提醒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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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社團/系學會應於活動規劃階段,先與學生成就中心及學校會計室確認程序,避免違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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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稅活動須附學校證明文件,請提前備妥。
依照規定:娛樂稅法(一O七年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