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屆畢業生群育獎遴選辦法
靜宜大學應屆畢業生群育獎遴選辦法
民國110年10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應屆畢業生熱心參與公共事務相關活動表現優異者,特訂定 「靜宜大學應屆畢業生群育獎遴選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於每年四月以前公告,接受符合資格者申請。
第三條 申請者需提出下列文件之ㄧ:
一、各項活動參與相關證明。。
二、代表本校參與社團活動表現優異之證明。
三、其他足資證明社團經營能力、社團活動表現及代表學校參加校際
比賽,榮獲前三名榮譽者。
第四條 課外活動組依申請者績優表現依序遴薦群育獎六名,經學務處處務會議
審查通過,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得獎名單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91年3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民國96年10月3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99年3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6年03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10年10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應屆畢業生熱心參與公共事務相關活動表現優異者,特訂定 「靜宜大學應屆畢業生群育獎遴選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於每年四月以前公告,接受符合資格者申請。
第三條 申請者需提出下列文件之ㄧ:
一、各項活動參與相關證明。。
二、代表本校參與社團活動表現優異之證明。
三、其他足資證明社團經營能力、社團活動表現及代表學校參加校際
比賽,榮獲前三名榮譽者。
第四條 課外活動組依申請者績優表現依序遴薦群育獎六名,經學務處處務會議
審查通過,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得獎名單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91年3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民國96年10月3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99年3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6年03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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